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615号
原告:陶某,女,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曹某,男,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矿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
审判员 黄 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慧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