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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739号

陈剑平与孙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剑平,孙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739号申请执行人陈剑平,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彬,男,1986年5月6日出生。陈剑平与孙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420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如下:

一、被告孙彬确认欠原告陈剑平100万元借款,并承诺2015年7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

二、被告孙彬在2015年8月19日之前,偿还原告陈剑平借款利息10万元。因被执行人孙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剑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所涉债权均未实现。现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47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世海

审 判 员  王 千

代理

审判员  常 畅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范青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