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5执1426-1号

王海超、刘玉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海超,刘玉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1426-1号申请人王海超被执行人刘玉武王海超申请执行刘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海超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51065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玉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玉武有可供执��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执142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玉武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