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9民初664号
原告:黄世有,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现住万年县。
被告:郑金波,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
原告黄世有诉被告郑金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方文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世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金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上半年被告承包万年县陈营镇胜利水库底坝项目,被告雇请原告为其做事,原告在被告处做事近一年的时间,欠原告工资200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又多次催收,无果。综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向原告所欠工资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复印件一份(经庭审核实与原件一致),拟证明被告郑金波尚欠原告黄世有劳务工资2万元的事实。被告郑金波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郑金波于2010年承包了万年县陈营镇胜利水库底坝加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雇请原告为其从事护坡工作。后经结算,被告总计应支付原告劳务费24000元,但被告在仅支付4000元后,剩余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一直未付。故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20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本人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郑金波尚欠原告黄世有劳务工资20000元,有其向本人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此尚欠劳务工资被告依法应当予以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金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自愿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郑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黄世有劳务工资计人民币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郑金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上饶市农业银行饶东支行,账号:36×××14,户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文献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涂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