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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1189号

华容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李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华容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1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容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北正街。法定代表人张红兵,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居民。

上诉人华容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电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018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电影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李伟的母亲舒菊元为公司职工,双方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本案中李伟的母亲舒菊元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由公司安排提供住宿,舒菊元未参加房改或享有其他住房补助,亦没有其他住房。电影公司为舒菊元提供福利性质的住宿,是对本单位职工住房的分配行为,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行为规范,且涉及房改等政策性问题,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李伟因系家庭成员与舒菊元共同居住生活,现电影公司要求李伟返还占用的位于华容县城关镇桥东街公司放映室二间半房屋的请求,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争议,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电影公司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华容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起诉。电影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明显错误。上诉人考虑被上诉人的母亲系本单位职工,房屋处于闲置状态,没有拒绝被上诉人占住公司房屋。双方系借用合同关系,现因旧城改造需收回房屋,被上诉人的行为为无权占有。被上诉人的母亲虽为上诉人公司职工,受公司管理,但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均为适格主体。本案不属于单位内部管理行为产生的争议,上诉人将房屋借给被上诉人随母居住,上诉人提出要求时被上诉人即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指令华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被上诉人李伟辩称,上诉状所述内容不符合事实。被上诉人的母亲是电影公司的退休职工,招工时就分配使用了家属楼。被上诉人的母亲没有享受房改及相关待遇,现该住房是被上诉人与母亲唯一住宿地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搬离不合法也不合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李伟因其母亲为上诉人电影公司的职工,在上诉人电影公司提供房屋供被上诉人母亲居住时,被上诉人李伟与母亲一起居住在内,仍属单位内部对职工及家庭成员共同生活需要用房进行的分配安排行为。被上诉人对该房屋的使用为合理占用,形成居住现状,且该居住并未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上诉人电影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铁霞

审判员  许 进

审判员  曹 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