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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2492号

刘炜与李建平、王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炜,李建平,王子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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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2492号

原告:刘炜。

被告:李建平。

被告:王子英。

原告刘炜为与被告李建平、王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李建平归还原告刘炜借款本金���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王子英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炜、被告李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王子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被告李建平向原告刘炜借款人民币20000元,出具数额为40000元的借条,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借期至2015年2月12日止。被告王子英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借贷、担保关系设立后,又口头约定,由被告王子英每天归还1000元。同年1月14—24日,被告王子英共归还11000元,尚欠借款9000元及利息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建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刘炜人民币9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债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子英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400元,由原告刘炜负担900元;由被告李建平、王子英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詹 强

人民陪审员 夏 燕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陈乙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