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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2505号

泰伦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固德镁铝车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5-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伦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固德镁铝车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505号原告泰伦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3号。法定代表人马宝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杰,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山东固德镁铝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9号新孵化大厦(B楼)632室。法定代表人张永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泰伦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固德镁铝车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伦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豪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国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