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第2086号
原告: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芳,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曹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 刘承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江亮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