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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第2086号

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第2086号

原告: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芳,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曹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  刘承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江亮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