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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2397号

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闫化林、张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化林,张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签发人:拟稿人:审阅人:校对人: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397号

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滁宁路,组织机构代码56066747-9。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杭娇娇,公司员工。

被告:闫化林,男,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张娜,女,198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化林、张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以被告履行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田亦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