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拟稿人:审阅人:校对人: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397号
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滁宁路,组织机构代码56066747-9。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杭娇娇,公司员工。
被告:闫化林,男,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张娜,女,198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化林、张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以被告履行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田亦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