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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1593号

贾石山、崔所治与山东省博兴县天隆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省博兴县天隆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贾石山,崔所治,刘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天隆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泥曰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建华,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桂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林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石山。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所治。

委托代理人:贾石山。

原审

被告:刘建华。上诉人山东省博兴县天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上诉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石山、被上诉人崔所治、原审被告刘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路凤娟

代理

审判员  于 辉

代理

审判员  李 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