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天隆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泥曰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建华,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桂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林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石山。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所治。
委托代理人:贾石山。
原审
被告:刘建华。上诉人山东省博兴县天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上诉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石山、被上诉人崔所治、原审被告刘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路凤娟
代理
审判员 于 辉
代理
审判员 李 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