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286号申请执行人刘汉坤,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执行人陈英杰,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83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英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7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 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陈凤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