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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4286号

申请执行人刘汉坤与被执行人陈英杰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汉坤,陈英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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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286号申请执行人刘汉坤,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执行人陈英杰,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83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英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7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 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陈凤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