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崔峰参,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李风植,男,朝鲜族,个体工商户,原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太美月,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崔峰参与被执行人李风植、太美月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3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6日向二被执行人李风植、太美月送达立案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50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5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7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崔峰参与被执行人李风植、太美月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崔峰参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3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许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