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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155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德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玉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德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鲁玉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155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德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京新6**号第五街区16幢1单元103室。法定代表人郭荣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鲁玉柱,男,1968年4月30日生,汉族。南京德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仁物业)与鲁玉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做出(2016)苏0111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鲁玉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德仁物业物业管理费2784元;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鲁玉柱负担。因被执行人鲁玉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仁物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鲁玉柱名下无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其进行处理;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809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鲁玉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155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鲁玉柱名下无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其进行处理;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809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鲁玉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吕春贵

审 判 员  吴明龙

代理

审判员  邢啸天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