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204号
原告:周桂根。委托代理人周明华,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洪林。
被告:蔡洪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许兴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游,该公司职员。
原告周桂根与被告蔡洪林、蔡洪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周桂根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桂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根撤诉。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计202元,由原告周桂根负担。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