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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民初1583号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刘理延、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刘理延,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1583号之一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鹤路120、122、124号,裕民路28、30号,组织机构代码:19432583-0。

负责人:刘碧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曾德军,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槟成,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理延,男,汉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告: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前进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吕永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宝强,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嘉浩,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诉被告刘理延、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撤回对被告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古辉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黄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