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3358号原告朱某1,男,201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法定代理人朱某2,女,199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系原告朱某1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张连生,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丽君,女,197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负责人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1与被告顾丽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1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1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顾丽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58元,由原告朱某1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骆莹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