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11民初700号原告河南常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直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素玲、程楠,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毅。委托代理人周玉涛,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常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新公司)与被告刘国毅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6年3月10日向原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楠、被告刘国毅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玉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1月原告通过教育局公开招标,承接龙源湖小区三期工程,承接后原告经多方努力完成了剩余工程,使得房屋基本达到装修入住条件,工程项目此后进入交房阶段。原告在组织交房工作过程中,被告作为购房业主之一成立了微信群,通过微信平台及互联网网站发布一系列捏造信息,声称原告交付的房屋层高不够,面积不符,同时肆意抹黑原告对出售的房屋任意加价、额外收费,被告发布的上述信息纯属虚构,但对购房户造成严重误导,致使交房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原告经济、公众形象受损,其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⒈被告停止在龙源湖小区三期项目微信群发表不实言论并撤回在山阳论坛上发表的侵权文章;2.被告在焦作日报上就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作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微信群是以被告为群主,别人帮助被告建的,微信群一共87人,主体为龙源湖小区三期工程业主。就龙源湖小区三期工程被告没有在山阳论坛上发表过任何文章,被告所发表的内容没有造成原告名誉损失,被告不应在任何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所主张的损失20万元,与被告无关。根据原被告诉辩请求,经合议庭评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1.被告对原告是否存在侵犯名誉权行为;2.原告要求被告在焦作日报上就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的依据。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龙源湖小区三期工程整体转让协议1份2页,证明原告是龙源湖小区三期剩余工程的开发商,协议相对方是焦作市教育局,原告依约向焦作市教育局履行合同义务;2.工作联系函复印件和交房通知复印件各2份4页,证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积极开展交房工作,不存在违约情形;3.微信平台信息发布截图2份12页,山阳论坛网站信息打印件1份2页,证明被告实施了捏造事实、诋毁、诽谤原告的行为,被告行为造成原告形象、名誉受损,严重影响原告交房工作,致交房开展不顺带来经济损失。
被告质证认为,对原告证据1无异议,该合同系原告与焦作市教育局所签订,与被告无关;证据2系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序号为2016003的工作联系函上提交人、审核人处无签名,不能证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和积极开展交房工作及原告不存在违约情形;证据3微信截图真实性无异议,但微信群中各成员之间交流的内容不构成对事实的捏造和对原告的诽谤、诋毁,微信群是大家自由交流的平台,适当的发表偏激言论,不会对原告造成名誉侵害,山阳论坛打印件系传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不清楚系何人发表。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作出如下认证:证据1真实有效,予以确认;证据2系复印件,被告异议成立,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3微信截图真实性予以确认,山阳论坛网站信息打印件未显示发布人信息,被告亦否认为其发布,故对指向不予确认。被告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视频2段,证明被告购买龙源湖小区三期三号楼1单元302号房的实际房高不够;2.关于28户关系房利润500万元-600万元问题说明1份,证明被告在微信平台称原告关于28户关系房利润500万元-600万元的事情是有依据的;3.收款收据及关于储藏间问题的说明各1份,证明被告在微信上说原告按每平米2000元出售储藏间是属实的;4.许拥军当庭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不存在虚构、诬陷原告的事实。原告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视频显示的房屋是否是龙源湖小区三期工程楼盘无法确定,其测量的过程真实性准确性存在疑问;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系被告方单方制作,且与事实不符,28户关系户购房款已全部退还;证据3对说明真实性有异议,系原告单方意见,无证据支持,对收款收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指向有异议,原告方在储物间的定价和销售方面均有自主权,储物间定价符合市场价格,不存在价格过高情形;证据4对证人证言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与教育局签订协议承接工程,经过三个月的准备,完成原计划配套及剩余工程,并于2016年2月底3月初对教育局的业主组织过两次交房,原告的定价是依据上一家开发商的定价每平米3380元进行销售,不存在私自加价的情形。本院对被告所举证据作出如下认证:证据1、2原告异议成立,不予确认;证据3中关于储藏间问题的说明,原告异议成立,不予确认,收款收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4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庭审质证,依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10月22日,常新公司与焦作市教育局签订了《龙源湖小区三期工程整体转让协议》,约定:焦作市教育局将三期工程整体转让给常新公司,常新公司自负盈亏,按照市场化运作,为购房户办理商品房房产证……常新公司保证已售房价按均价3380/㎡计取,楼层差以六楼为基准,每增加一层加20/㎡,每降低一层减20/㎡……天然气按照每户3000/户,暖气按照每户3500/户标准收取。房屋面积按照焦作市房管局实际测绘面积计算,房屋均价不变,多退少补。……常新公司拿到该项目预售证后,与购房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包括剩余住宅、剩余车库、1、2号楼负一楼等剩余房产由常新公司负责销售,销售收入进入焦作市教育局指定账户……。后部分业主对房屋高度是否达标、房屋面积测绘是否准确,应否收取天然气和暖气安装费,三期剩余房屋、地下室、停车位销售等问题存在质疑。被告刘国毅建立了名为“三期房业主群”的微信群并任群主,截至开庭之日,该群成员共87人。被告刘国毅在该微信群内称:“房高不达标、怎么办”、“三期协议中没有储物间条款,常新公司,违背协议、建储物间,高价出售、私自盈利,业主们、代表们怎么办”、“他敢不听你们指挥,反了”、“都是谁、给交钱人、施压力”“各位业主,不开协议说明会,就不要交钱,坚持就是胜利,请业主们,用实际行动,支持我们伸张正义。我们现在有计划,和他们理论,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等。后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本院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供微信截图,意欲证明被告捏造事实,肆意抹黑原告并致交房工作无法顺利进行进而造成其损失。被告刘国毅虽在微信群内发布“房高不达标、怎么办”等言论,存在言论偏激之语,但微信群内发布的多数内容均为三期业主就交房过程中一些问题的质疑或讨论,被告主观上并无捏造事实、抹黑原告的故意;且该微信群成员多为龙源湖小区三期业主,系特定对象,被告亦未恶意散布上述言论,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原告称被告在互联网站发布捏造信息,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亦不认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常新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河南常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樊媛媛
审 判 员 曹君萍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庆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