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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执272号

张丽荣与刘和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丽荣,刘和平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荣,男,汉族,1978年6月9日生,浙江丽水人,户籍所在地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刘和平,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申请执行人张丽荣与被执行人刘和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腾房及支付占有使用费,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腾房及支付占有使用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房屋腾空并交付给申请人张丽荣,并将被执行人刘和平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张丽荣,因被执行人刘和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丽荣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429执2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菊平

审 判 员  王仁杰

代理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红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