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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行审73号

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覃虎、张华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覃虎,张华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087行审73号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谢家冲路**号。法定代表人江传贵,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覃虎,松滋人。被执行人张华容。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覃虎、张华容违法生育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松卫计征决字(2015)2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卫计征决字(2015)2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决定所确认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征收决定适当,行政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卫计征决字(2015)2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即对被执行人覃虎、张华容征收社会抚养费599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祥全

审 判 员  吴 华

人民陪审员  陈明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