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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2505号

钱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钱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2505号原告钱某某,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 渝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