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新民初字第0659号
原告:郭启勇。
委托代理人:刘庆,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局长。
被告:仪征市公路管理站(仪征市公路路政大队)。
法定代表人:徐全兵,站长。
委托代理人:陆勇,该管理站路政股股长。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包志华,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启勇与被告仪征市交通运输局、仪征市公路管理站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启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