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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新民初字第0659号

郭启勇与仪征市交通运输局、仪征市公路管理站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启勇,仪征市交通运输局,仪征市公路管理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新民初字第0659号

原告:郭启勇。

委托代理人:刘庆,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局长。

被告:仪征市公路管理站(仪征市公路路政大队)。

法定代表人:徐全兵,站长。

委托代理人:陆勇,该管理站路政股股长。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包志华,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启勇与被告仪征市交通运输局、仪征市公路管理站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启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