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孙吉才。
被执行人:德州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住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明金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孙吉才与德州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已支付各项赔偿款及执行费共计225120元,本案申请人所申请的款项已经执行完毕,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的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已经支付到2016年6月15日,其余应赔偿的款项待实际发生或到期后由申请人再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本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