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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9082号

迁西县兴农蔬菜专业合作社与张志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迁西县兴农蔬菜专业合作社,张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9082号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兴农蔬菜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58966250-8,住所地迁西县城关喜峰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秀生,男,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志强,男,1982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西县。迁西县兴农蔬菜专业合作社与张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迁民初字第2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迁西县兴农蔬菜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民初字第2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桂  生

审判员 王  秀  堂

审判员 吴  少  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海波(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