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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保604号

申请人雷涛与被申请人郴州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涛,郴州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604号申请人雷涛,男,1982年4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田县。被申请人郴州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邓晓斌,系该公司董事长。郴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雷涛与被申请人郴州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于2016年7月15日将申请人雷涛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75000元的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雷涛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雷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郴州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鹏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胡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