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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2民初615号

原告王光荣诉被告齐小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王光荣,齐小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615号原告王光荣,男,生于1967年10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延川县居民。被告齐小琴,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荣诉被告齐小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光荣诉被告齐小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王光荣承担。

审判员  惠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