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615号原告王光荣,男,生于1967年10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延川县居民。被告齐小琴,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荣诉被告齐小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光荣诉被告齐小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王光荣承担。
审判员 惠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