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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229号

郑州格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大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格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大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229号原告郑州格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理人张小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哲利,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宁,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大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叶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业津,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师登科,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格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大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格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7元,减半收取3403.5元,由原告郑州格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代理

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袁玉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