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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1706号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增普、袁建港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增普,袁建港,袁召好,杨林平,顾建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增普,农民。被执行人袁建港,农民。被执行人袁召好,农民。被执行人杨林平。被执行人顾建峰,农民。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邳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袁增普、袁建港、袁召好、顾建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邳官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袁增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5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2013年1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13.12%计算;自2013年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9.6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袁建港、袁召好、杨林平、顾建峰对上述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进行追偿。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土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相关的车辆、房产、土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苏0382执170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徐 松执行员  赵红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徐 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