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22刑初156号

鲍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鲍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2刑初15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明,男,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1日经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浦城县看守所。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明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海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鲍明与张敦明(另案处理)驾驶二轮摩托车到浦城县二九四大院67号楼付夏梅租房,见四周无人,即由被告人鲍明望风,张敦明进入屋内盗得现金150元。随后,被告人鲍明与张敦明又到二九四大院锅炉房第二排第一间廖海燕租房,乘无人之机,由被告人鲍明望风,张敦明进入屋内盗得现金400余元。2、2015年9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鲍明与张敦明驾驶二轮摩托车到浦城县富岭镇大水口村60号李章兰的住宅,见四周无人,由被告人鲍明望风,张敦明进入屋内盗得现金200余元、老利群香烟一条。3、2015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鲍明与张敦明驾驶二轮摩托车到浦城县万安乡富湖村占俐玲承租的富湖卫生所,见四周无人,即由被告人鲍明望风,张敦明撬开从富湖卫生所后门锁入内,盗走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3500元。4、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鲍明与张敦明驾驶二轮摩托车到浦城县莲塘镇九秋村山下14-17号周翠琴的住宅,见四周无人,即由被告人鲍明望风,张敦明进入屋内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5、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鲍明与张敦明驾驶二轮摩托车到浦城县万安乡竹源村黄塘尾8号廖冬英的住宅,见四周无人,即由被告人鲍明望风,张敦明进入屋内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6、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鲍明与张敦明驾驶二轮摩托车到浦城县富岭镇瑞安村后洋31号陈金华的住宅,见四周无人,由即被告人鲍明望风,张敦明进入屋内盗得现金300余元。7、2015年10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鲍明与张敦明驾驶二轮摩托车先到浦城县临江镇余元村余岭下5号詹秉珍的住宅,见四周无人,即由被告人鲍明望风,张敦明进入詹秉珍家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二人随后驾车到浦城县临江镇余元村余岭下7号的邹以钦家中实施盗窃,也未盗得财物。被告人鲍明与张敦明驾车继续到该村19号的何水清家,见四周无人,便、由被告人鲍明望风,张敦明进入屋内盗得现金300余元、香烟两包。被告人鲍明与张敦明又驾车到浦城县临江镇上际村石门槛2号王香珠的住宅,乘无人之机,由被告人鲍明望风,张敦明进入屋内盗得人民币200余元和旧版人民币5元、10元(销赃价245元)。8、2015年10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鲍明与张敦明驾驶二轮摩托车到浦城县莲塘镇东门村新村65号杨贵松的住宅,见四周无人,即由被告人鲍明望风,张敦明进入屋内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被告人鲍明与张敦明又驾驶二轮摩托车到该村新村64号吴美凤的住宅,乘无人之机,由被告人鲍明望风,张敦明进入屋内窃得零钱数十元。9、2015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鲍明与张敦明驾驶二轮摩托车到浦城县水北街镇际岭村下石板桥3号2室叶玉英的住宅,见四周无人,即由被告人鲍明望风,张敦明进入屋内盗得现金600余元人民币和一部白色天翼手机。10、2015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鲍明与张敦明驾驶二轮摩托车到浦城县忠信镇毛洋村留爱7号黄春旺的住宅,见四周无人,即由被告人鲍明望风,张敦明进入屋内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随后,二人驾车到浦城县忠信镇毛洋村留爱6号杨观招的住宅,见四周无人,由被告人鲍明负责望风,张敦明进入屋内盗得铜钱13枚(销赃价130元)。11、2015年11月,被告人鲍明与张敦明驾驶二轮摩托车到浦城县万安乡竹源村黄墩49号邱卫兵的住宅,见四周无人,即由被告人鲍明望风,张敦明进入屋内盗得人民币1000元。12、2015年11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鲍明与张敦明驾驶二轮摩托车到浦城县管庴乡流村村梅元头9号王香珠的住宅,见四周无人,即由被告人鲍明望风,张敦明进入屋内,未盗得财物。13、2015年11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鲍明与张敦明驾驶二轮摩托车到浦城县永兴镇珠山村溪沿口6号叶春喜的住宅,见四周无人,即由被告人鲍明望风,张敦明撬门进入屋内盗得4个假银元、邮票和港币100元。14、2015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鲍明与张敦明驾驶二轮摩托车到浦城县九牧镇中垄村羊凹缺20号俞荣德的住宅,见四周无人,即由被告人鲍明望风,张敦明进入屋内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15、2015年11月2日上午,被告人鲍明与张敦明驾驶二轮摩托车到浦城县管庴乡叶坞村麦元1号周光富的住宅,见四周无人,即由被告人鲍明望风,张敦明进入屋内盗窃,未盗得财物。二人又驾车到浦城县管庴乡河源村乌岩头5号徐秀凤的住宅,见四周无人,由被告人鲍明望风,张敦明进入屋内,也未盗得财物。16、2015年11月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鲍明与张敦明驾驶二轮摩托车到浦城县管厝乡官田村蒲灰头16号马贵珠的住宅,见四周无人,即由被告人鲍明望风,张敦明进入房间盗得现金1700元、瑞米手机一部(价值460元)。作案后,被告人鲍明在逃离过程中被群众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明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张敦明的供述,证人雷和泉、周祥春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光富、徐秀凤、王香珠、廖冬英、邱卫兵、叶玉英、何水清、詹炳珍、邹以钦、俞荣德、黄春旺、章月花、杨桂松、吴美凤、占俐玲、周翠琴、付夏梅、廖海燕、李章兰等人的陈述,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明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鲍明为同案人顺利实施盗窃而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鲍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案情决定对被告人鲍明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鲍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追缴被告人鲍明的违法所得返还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志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邱梦颖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当予以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