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3010号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胜,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江苏多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峻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尤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