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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3010号

张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3010号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胜,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江苏多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峻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尤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