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154号
原告:唐山通利模板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南区汇丰大街173号。
法定代表人:肖东利。130222195408230418组织机构代码:700854082。
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所在在邢台市建业南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105780234M。
法定代表人:宋田兴。
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102054202B。
法定代表人:丁荣富,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淼,男,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原告唐山市同利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唐山市同利模板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中铁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同利模板有限公司的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同利模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韩军富
代理
审判员 马德龙
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毕双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