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执异186号案外人王长海,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30号。代表人杨玉柱,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晟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文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卢铁锦,男,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卢明启,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驿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晟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域公司)、卢铁锦、卢明启金融借款纠纷案中,案外人王长海于2016年7月26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长海称,其于2009年5月25日与晟域公司签订车库协议,认购驻马店市驿城区金山路西侧汇景新城第D号北1号车库一处,且已经支付全部价款70000元。请求中止对该车库的执行并解除查封。经审查查明,2009年5月25日,王长海与晟域公司签订车库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王长海认购晟域公司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淮河大道东段南侧汇景新城D#北1车库,价格为70000元,协议生效后,王长海应一次性付清车库款。收款收据显示,2009年5月25日,晟域公司收到王长海的车库款70000元。2013年12月13日,农行驿城支行取得房他证字201305501号他项权证,该证显示,房屋他项权利人为农行驿城支行,房屋所有权人为晟域公司,房屋所有权证号包括驻房权证字第××号、20××53号、201310659号,房屋坐落金山路与淮河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汇景新城D号楼、G号楼。另查明,2015年3月16日,本院在审理农行驿城支行与晟域公司、卢铁锦、卢明启金融借款纠纷案中,依据(2015)驻民一金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对晟域公司名下的位于金山路与淮河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汇景新城的驻房权证字第××号、20××53号、201310659号三处房产进行了查封���(2015)驻民一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生效后,本院根据农行驿城支行申请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6月1日张贴公告。上述事实,有车库协议、收款收据、房屋他项权证、民事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稿和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案外人虽然与晟域公司签订合同在先,但该车库登记在晟域公司名下,而农行驿城支行于2013年12月13日取得的房他证字201305501号他项权证证明农行驿城支行依法享有对本案争议标的合法的担保物权,其对本案争议标的依法享有的担保物权足以对抗案外人的主张,故对案外人提出的解除车库查封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长海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许琳璘
审判员 刘称心
审判员 赵严岭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