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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执9号之一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省军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恒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叶浩、叶建军、耿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省军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恒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叶浩,叶建军,耿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4003229—4。

负责人:徐良。

被执行人:四川省军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区新航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8011381—4。

法定代表人:叶建军。

被执行人:四川恒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区新航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4034779—8。

法定代表人:刘平。

被执行人:叶浩,男,汉族,1994年10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叶建军,男,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耿华,女,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军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恒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叶浩、叶建军、耿华借款纠纷一案,依据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于2016年2月5日出具的,(2016)成证内经字第5211号《执行证书》,对上列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本金人民币5200万元进行了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现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川71执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 荣

审判员 郑 强

审判员 李文轩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