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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恢字第320号

许子海与李洪侠、王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子海,李洪侠,王英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恢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许子海,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万华A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8021970********。被执行人李洪侠,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裕华路南供电家属楼*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8211981********。被执行人王英杰,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裕华路南供电家属楼*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8021983********。本院在执行许子海与李洪侠、王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洪侠、王英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许子海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子海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对原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审判员  王恩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范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