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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3098号

陈薇与董佳芮、厦门东方秀媛美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薇,董佳芮,厦门东方秀媛美容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3098号原告陈薇,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苏奕欣、林建保,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佳芮,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被告厦门东方秀媛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钟林路260号之二十。法定代表人董佳芮,总经理。

原告陈薇与被告董佳芮、厦门东方秀媛美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薇的委托代理人苏奕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佳芮、厦门东方秀媛美容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薇诉称,2011年间,被告董佳芮向原告借款1785000元,已还745000元。2013年12月24日,原告陈薇与被告董佳芮、厦门东方秀媛美容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质押借款还款协议书》,被告董佳芮确认尚欠原告1040000元,承诺该欠款于2014年3月30日前全部清偿,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0日间,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若被告违约,要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被告厦门东方秀媛美容有限公司对被告董佳芮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之后,被告并未还款。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被告董佳芮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40000元及利息(按月2%付自2014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董佳芮支付律师费10000元;被告厦门东方秀媛美容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董佳芮、厦门东方秀媛美容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间,被告董佳芮向原告借款1785000元,已还745000元。2013年12月24日,原告陈薇与被告董佳芮、厦门东方秀媛美容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质押借款还款协议书》,被告董佳芮确认尚欠原告1040000元,承诺该欠款于2014年3月30日前全部清偿,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0日间,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若被告违约,要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被告厦门东方秀媛美容有限公司对被告董佳芮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现原告主张被告未再还款,遂委托律师诉至法院,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原告提供的《股权质押借款还款协议书》、《银行转款凭证》及原告庭审陈述为证,被告董佳芮、厦门东方秀媛美容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陈薇与被告董佳芮、厦门东方秀媛美容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股权质押借款还款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原告已经依照约定向被告董佳芮支付借款,被告董佳芮未依照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被告董佳芮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理应承担还款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董佳芮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和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厦门东方秀媛美容有限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其理应对被告董佳芮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厦门东方秀媛美容有限公司对被告董佳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佳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薇偿还借款本金1040000元及利息(按月2%付自2014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

二、被告厦门东方秀媛美容有限公司对被告董佳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180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燕珍

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

人民陪审员  叶建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