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4民初430号

杨淑惠与王韶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淑惠,王韶风,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430号原告杨淑惠,退休工人。被告王韶风,农民。被告刘伟,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韩俊霞,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惠诉被告王韶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惠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杨淑惠负担。

审 判 长  郑亚玲

代理

审判员  彭少锋

代理

审判员  梁叶挺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苑云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