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430号原告杨淑惠,退休工人。被告王韶风,农民。被告刘伟,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韩俊霞,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惠诉被告王韶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惠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杨淑惠负担。
审 判 长 郑亚玲
代理
审判员 彭少锋
代理
审判员 梁叶挺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苑云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