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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行初90号

(2016)湘1102行初90号原告熊荷花不服被告双牌县公安局、永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荷花,双牌县公安局,永州市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102行初90号原告熊荷花,女,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被告双牌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廖劲松,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冬平,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海龙,系该局工作人员。被告永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00657846-0。委托代理人刘曙,系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荷花不服被告双牌县公安局、永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熊荷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荷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荷花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龙智林

审 判 员  黄 岚

人民陪审员  雷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瑜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