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098号原告王某,男。被告叶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另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肖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