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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财保180号

申请人李维平与被申请人郝文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维平,郝文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财保180号申请人李维平,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被申请人郝文喜,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

申请人李维平与被申请人郝文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维平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郝文喜驾驶的车牌号为晋B939**号重型牵引车(挂车号为晋BFQ**挂)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维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郝文喜驾驶的车牌号为晋B939**号重型牵引车(挂车号为晋BFQ**挂)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存放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兴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牛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