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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4183号

原告栾金涛诉被告吕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栾金涛,吕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4183号原告栾金涛,男,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吕健。

原告栾金涛诉被告吕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鲁连涛

审 判 员  刘梅竹

人民陪审员  白 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