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4183号原告栾金涛,男,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吕健。
原告栾金涛诉被告吕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鲁连涛
审 判 员 刘梅竹
人民陪审员 白 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