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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辖终272号

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华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邯郸市华冠机械有限公司,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辖终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华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黄粱梦镇建安街6号。法定代表人顾文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56号。法定代表人张荣富,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邯郸市华冠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1136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邯郸市华冠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诉求的债权依据为《还款协议书》,而该协议书仅是对债务的还款期限、还款数额、利息及还款方式做出了约定。该协议书并不是本案案由所定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合同,该还款协议明确注明欠款的来源是“就乙方因改制继承原中煤建安机械厂欠甲方往来款”,该协议书中“改制继承”所依据的是双方于2006年11月26日所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被上诉人所诉的欠款即为依据该《产权转让合同》所继承的欠款。

二、被上诉人诉求的“欠款”并非上诉人自身的欠款,而是因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继承而来的,且上诉人已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已定期向被上诉人支付现金,至上诉人起诉时,还剩余债务4116140.93元。

三、该债务所依据的《产权转让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邯郸仲裁委员会受理,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服判。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6年11月26日签订有《产权转让合同》,双方就中煤建安机械厂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确认,债权、债务处理以及争议处理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2007年4月24日,被上诉人作为甲方、上诉人作为乙方,就乙方因改制继承原中煤建安机械厂欠甲方往来款一事又达成《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对双方往来款的还款期限、利息、还款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该《还款协议书》系《产权转让合同》关于债权、债务处理的具体约定。其中,双方在《产权转让合同》第六条约定了争议处理方式“……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邯郸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民初1136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保俊

审判员  左建阔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崔针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