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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2132号

王迪义与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迪义,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永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2132号

原告:王迪义,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告: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解放北路899号现代农资大市场E1栋一单元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629339426(1-5)。

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恒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彭永亮,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迪义诉被告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迪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迪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泽涵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栗艳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