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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行审52号

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洪誉缘家庭养殖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安市国土资源局,大安市洪誉源养殖家庭农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882行审52号申请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跃波,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越,该局职员。委托代理人贾清龙,该局职员。被执行人大安市洪誉源养殖家庭农场。地址大安市。大安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大安市洪誉源养殖家庭农场行政处罚一案。经合议庭对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此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郭凤春

审 判 员  胡广安

代理

审判员  张化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春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