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02刑初368号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军伟,曾用名刘军军,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庆阳县,大专文化,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四公司职工,住濮阳市。2016年6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6)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军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军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0日晚11时许,被告人刘军伟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濮阳市长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惠民路交叉口处时,与沿长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左转弯的被害人崔某驾驶的豫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军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刘军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检验,刘军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78mg/100ml。案发后,刘军伟赔偿崔某经济损失500元,崔某对刘军伟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军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陈述,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四公司人力资源科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人员信息、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危险驾驶罪。刘军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刘军伟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刘军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刘军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军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六年八月二日起至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