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1081号
原告:刘万轻,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铭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尚军。
被告:吴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轻诉被告洛阳铭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吴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万轻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玲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可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