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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1081号

刘万轻与洛阳铭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吴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万轻,洛阳铭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吴尚军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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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1081号

原告:刘万轻,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铭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尚军。

被告:吴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轻诉被告洛阳铭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吴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万轻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玲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可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