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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民终1128号

罗祖明与王心尧、刘云,罗恒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祖明,王心尧,刘云,罗恒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民终1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祖明,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心尧,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云,女。

原审

第三人:罗恒轩,男。

上诉人罗祖明因与被上诉人王心尧、刘云,原审第三人罗恒轩民间借贷纠纷—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祖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祖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王罗祖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新德

审 判 员  王梅英

代理

审判员  董 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