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民终1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祖明,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心尧,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云,女。
原审
第三人:罗恒轩,男。
上诉人罗祖明因与被上诉人王心尧、刘云,原审第三人罗恒轩民间借贷纠纷—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祖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祖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王罗祖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新德
审 判 员 王梅英
代理
审判员 董 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