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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6256号

沈阳市皇姑区鑫寓海水产批发行与李宝军、宋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市皇姑区鑫寓海水产批发行,李宝军,宋立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6256号

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鑫寓海水产批发行,经营场所:沈阳市皇姑区。经营者姓名:陈建福,男,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郭承明,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批发行工作人员,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李宝军,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告:宋立娟,女,1976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鑫寓海水产批发行诉被告李宝军、宋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宝军、宋立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鑫寓海水产批发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鑫寓海水产批发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晨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