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6256号
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鑫寓海水产批发行,经营场所:沈阳市皇姑区。经营者姓名:陈建福,男,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郭承明,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批发行工作人员,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李宝军,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告:宋立娟,女,1976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鑫寓海水产批发行诉被告李宝军、宋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宝军、宋立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鑫寓海水产批发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鑫寓海水产批发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晨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