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6058号原告卢志华,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卢清全,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阳,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苏清萍,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告卢志华与被告张小阳、苏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卢志华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志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卢志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高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细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