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188号
原告:甘友辉。
被告:姜恩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39号海螺大酒店南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849497861N(1-1).
负责人:陶银,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巍,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友辉诉被告姜恩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勋华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恩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甘友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友辉撤回对被告姜恩俊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林园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