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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3民初444号

(2016)川3433民初44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3民初444号

原告:刘某某,女,28岁。

被告:马某某,男,2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羊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晏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