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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刑初92号

杨展平、魏建余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杨展平,魏建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22刑初9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展平,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广东省梅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魏建余,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江西省上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上栗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展平、魏建余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展平、魏建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以来,在每次六合彩开奖日之前,被告人杨展平通过手机短信将地下六合彩的网址、账号及密码发给同案人张定东(已判刑),同案人张定东设置好可调性比例后再转发给下线同案人文正军(已判刑),同案人文正军通过发展被告人魏建余及同案人邓江勇、叶贤红(该两人均已判刑)等多人为下线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同案人张定东将自己下线的赌资进行汇总后将赌资汇给上线被告人杨展平,被告人杨展平给予同案人张定东赌资金额的10%作为报酬。被告人魏建余发展钟某、魏某、文某1等人为下线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将收取的下线赌资进行汇总后汇给其上线同案人文正军,同案人文正军给被告人魏建余赌资金额的10%作为报酬。截至案发,被告人杨展平接受同案人张定东写单100余期,平均每期写单10余万元,金额共计1000万余元。被告人魏建余为同案人文正军写单200余期,平均每期写单2000余元,金额共计40万余元,抽头渔利4万元。被告人杨展平于2015年12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展平、魏建余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展平、魏建余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以来,在每次六合彩开奖日之前,被告人杨展平通过手机短信将地下六合彩的网址、账号及密码发给同案人张定东,同案人张定东设置好可调性比例后再转发给下线同案人文正军,同案人文正军通过发展被告人魏建余及同案人邓江勇、叶贤红等多人为下线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同案人张定东将自己下线的赌资进行汇总后将赌资汇给上线被告人杨展平,被告人杨展平给予同案人张定东赌资金额的10%作为报酬。被告人魏建余发展钟某、魏某、文某1等人为下线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将收取的下线赌资进行汇总后汇给其上线文正军,文正军给被告人魏建余赌资金额的10%作为报酬。截至案发,被告人杨展平接受张定东写单100余期,平均每期写单10余万元,金额共计1000万余元。被告人魏建余为同案人文正军写单200余期,平均每期写单2000余元,金额共计40万余元,抽头渔利4万元。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杨展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退赃50万元;被告人魏建余到案后,主动退缴赌资3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关于杨展平投案自首及主动退缴赌资赃款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现金交款单,证明广东尧智律师事务所杨某陪同被告人杨展平到上栗县公安局投案并缴纳50万元赃款;被告人魏建余缴纳赌资3万元。2、办案说明,证明上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中查询,未发现杨展平有违法犯罪的前科。3、办案说明,证明“丽妹子”、“老三”、“平仔”的真实身份未查实。4、被告人杨展平、魏建余涉案相关账户(张定威、连云兴、罗水平、肖恒、杨展平、乔连杰、张书义、林定辉、张富、林定辉、张定东)的银行查询单、同案人文正军与张定东、杨展平涉案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魏建余银行账户交易详单,证明被告人杨展平与张定东赌资交易情况,被告人魏建余与同案人文正军赌资交易情况。5、文正军赌博案涉案账户分析报告,证明涉案人员账号交易具体情况。6、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杨展平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魏建余系被抓获归案。7、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杨展平、魏建余的基本身份情况,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8、证人文某2的证言,证明他自2014年11月开始以现金的形式在魏建余处写码,大约写了30余期6000多元。9、证人文某1的证言,证明他自2014年10月开始以现金的形式在魏建余处写码,大约写了40余期4000多元。10、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他在魏建余处参与买码,大概写了七八期,少的时候几十元,多的时候200余元。11、证人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自2013年底开始以现金的形式在魏建余处写码,大约写了60余期24000多元。经辨认,他指认出被告人魏建余。12、证人杨某的证言,他是广东尧智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杨展平因六合彩赌博的事被网上通缉,他带委托人杨展平投案自首。13、同案人张定东供述,他的上线是杨展平,“源哥”是杨展平的上线,杨展平和他一样都是写单的人,他的下线是文正军。他从2014年4月份开始到文正军被抓总共有100余期,平均每期大概写单金额有10万元左右,写单总金额大概1000万左右,他给文正军的是按写单的13%10%左右提成。他用张定东、张定威、郭家彤的银行账户进行赌资转账,使用他弟弟工商银行的账户绑定在平安证劵的户头会用于管理资金。他的上线杨展平自己的银行账户和他交易。14、同案人文正军供述,他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参与组织地下六合彩赌博,2014年初开始以写单的方式参与,他将上栗县下线的报单号码及下注金额全部报送至深圳市的上线处,他的上线有张定东、陈炎城,他抽取一定份额的水钱从中赚取利益。他主要是通过电脑网上写单,他的上线通过短信将地下六合彩的网址发给他,他再转发给上栗县的下线。他从上线按13%的比例抽取水钱,他给上栗县的下线12%的水钱,他从中挣取1%的收益。他和上线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大概写单120余期,每期写单大约1020万元,大概写了1000余万元,从中获利20余万元。他的下线魏建余大概是在2013年下半年开始为他写单直到2014年下半年,每期的赌资不是很大,魏建余大概在他这写单200期,每期金额2000元左右,总计写单40万元,抽取10%作为提成,从中获利4万余元。15、被告人杨展平供述,他从2013年4月开始以接单的方式参与非法六合彩赌博的,上线是一个绰号叫“源哥”的人,下线叫张定东,张定东也是接单的。他在网上聊天的时候认识“源哥”,事后张定东找到他要他帮他搭根线,他就让“源哥”发了个账号给他,他又将账号通过手机短信发给张定东。他和“源哥”商量好在六合彩赌博的过程中,中特码的按下注特码金额的百分之十提水钱,中了包生肖、包单双、包红绿波按下注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一提水钱,他报给“源哥”的单里面下注的赌资不论是否中奖,“源哥”都会按所有下单赌资的千分之三的水钱给他。之后他便许诺张定东在其报给他的单里有中特码的话他会按下注特码金额的百分之十给其水钱,有包生肖、包单双、包红绿波中了的他会按下注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一给其水钱,按照其所有下单赌资的千分之一的水钱给张定东。他主要通过银行卡转账以及网银转账的方式运作赌资,从2013年4月到2015年2月他总共接了差不多100期,张定东平均每期报给他的写单金额约有10万元,他总共接单的赌资有1000万元,所有获利加起来有50万元。16、被告人魏建余供述,他自2013年下半年以来以替文正军写单的方式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为上线文正军写单200余期,共写单40万元左右,获利5万元左右。他的下线有钟某、钟某的司机、“丽妹仔”、文正九、文正右、“老三”、“平仔”、魏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展平、魏建余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展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全部罪行进行处罚;被告人魏建余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展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建余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展平积极退缴赌资,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展平、魏建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关同意矫正的评估情况,对二人均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展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魏建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没收被告人杨展平赌资人民币五十万元,没收被告人魏建余赌资三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雪云

审 判 员 朱新兵

审 判 员 李海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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